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本案中,原告既未在被告所持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也未出具针对其设计师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任何授权手续,双方所欠合同的生效条件尚不具备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北京装饰公司南京分公司,2012年10月7日,甲公司设计师丙与南京乙公司法人丁草签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的办公楼进行室内装修,在双方磋商一致后再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并约定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生效条件为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丙丁一直针对该装修的施工方案、材料、报价进行积极的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11月29日,甲公司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乙公司委托李平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审理结果】
调解结案,乙公司支付甲公司6000元。
【律师评析】
1、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本案中,原告既未在被告所持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也未出具针对其设计师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任何授权手续,双方所欠合同的生效条件尚不具备;2、合同草签前后,双方一直通过163邮箱积极磋商施工方案和工程价格,并表示,双方确认的图纸及施工方案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截至甲公司起诉之日,双方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及结算尚未协商一致。然而,甲公司在没有知会乙公司的情况下,竟然凭借单方面篡改的合同向法院起诉,我们认为,甲公司所持的合同中相关条款在未与乙公司协商之下擅自增加,不是双方的合意,其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促成合同生效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