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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21】找个体工头搞装修,施工工人受伤,业主是否担责? ———玄武区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来源: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量:746
【核心提示】
家庭或者小型装修工程,找个体包工头施工,导致务工人员受伤,符合《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装修工程投资金额低于30万元+工程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条件的(但是不得违反该《办法》第二章的禁止性规定),业主方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翠兵旅馆业主葛女士于2008年3月将该旅馆装潢工程口头发包给个体包工头季老板,包工包料合同总价105000元(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季老板接包后分别将木工、瓦工、水电、油漆四个项目口头分包给其它四人,其中木工项目分包给王老板,季老板负责提供主材。王老板又找来受害人葛大虎等人进场施工。在抽取石膏板的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葛大虎双腿、双脚被砸伤骨折,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元。葛大虎事后委托朱强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葛女士,大包季老板,分包王老板连带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
此案经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是:1、大包季老板赔偿葛大虎各项损失的30%; 2、分包王老板赔偿70%; 3、业主方葛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此案判决后,有多家法院的法官向朱强律师索要二审判决书,江苏省以及远至新疆、东北等地也有很多当事人通过网络了解本案后向本律师索要判决书以供当地法院借鉴。可见,本案情形在全国来讲都是普遍存在的,法院在判决中也存在纠结之处。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从上述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可见,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并不必然要求施工人具备施工资质,但前提是不能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比如拆改燃气管道,拆除承重墙,增加楼地面荷载等。市中院主要是根据上述规定,判定业主方葛女士在选任施工人方面不存在过错,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指示上的过失,故不需要对葛大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季老板作为大包,在提供主材情况下对主材堆放管理不力,承担30%赔偿,分包王老板作为直接雇主,承担70%,但季、王双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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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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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平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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