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与7位被告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件曾于2011年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但对于无效的法律效果,由于当时原告没有起诉,法院没有审理。
2014年9月3日,原告起诉7被告,诉请对方返还所持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时取得的拆迁利益。
2014年12月1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理结果】2015年5月4日,南京中院裁定一、撤销7案件一审判决;二、发回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退换原告。
【律师点评】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审理结果的重大意义首先在于,虽然原告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没有向被告明确提出要求,但却一直通过相关机构,包括拆迁部门协调该系列纠纷,并申请调取被告相关拆迁材料便于起诉。其次,在今年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前,为了维稳或者其他原因,司法部门对于群体性或者拆迁纠纷案件审查较严,也导致原告难以在法院立案。南京中院的审理结果表明,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在于保护积极行使权力的当事人,能够引起时效中断事由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有诉讼和向对方提出要求等手段。